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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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3756.14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23639.11元及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对***、***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仪兴小区7栋5单元8-9层2号的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03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