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新兴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烟台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关于购买莱阳市阳光都市5号楼1-1803号房屋的“阳光都市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烟台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款351954元,并负担以35195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烟台新兴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损失7039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028.85元,其余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228元,被告负担2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