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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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联合惠农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合肥徽达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徽达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联合惠农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货款1600000元,其中10万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150万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均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5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联合惠农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4元,减半收取为99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82元,由被告合肥徽达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倩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龚媛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