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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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滨海置业有限公司 海盐滨海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23.18元,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71元,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从逾期之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元,被告***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