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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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圣鲁石材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3469号 申请人:合肥圣鲁石材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永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圣鲁石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0747元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合法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74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手续,以延长期限。 代理审判员 朱丽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红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