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 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 乳山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 烟台元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5357.9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6501.21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8636.6元(2933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302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800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38.93元(即10938.93元-10000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即100元/天×23天); 上述一至六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共应赔偿***89295.73元,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七至八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共应赔偿原告***3238.93元,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一、驳回原告***其他多诉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55元,原告***负担29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负担10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37元;鉴定费714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