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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
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
蓬莱联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思为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5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截止到2019年7月30日的利息为33681.03元,并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仍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对被告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蓬莱市大辛店镇蓬房权证辛股字第**-005-1、-2、-3、-4号房产,以及坐落于蓬莱市大辛店镇蓬国用(2007)第0244号、蓬国用(2000)第0036号、蓬国用(2014)第01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9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对被告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蓬莱市西关路西、国家安全局北蓬国用(2007)第02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8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对被告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文登市宋村镇马山北路20号文房权证宋村镇字第××号、20××76号、2013012977号房产,及坐落于文登市宋村镇马山北路20号文国用(2013)第120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3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对被告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15台机械设备(动产登记号:蓬市监抵备字(2018)27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50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蓬莱联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思为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在各自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蓬莱联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思为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86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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