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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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和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和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利息19656.64元(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合计4819656.64元。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一并付清。 二、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家溢、马秀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57元,由被告烟台和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家溢、马秀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培竹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风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