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7819.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76元,由原告***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