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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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淮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4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欠款148593元及以14859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完全清偿该部分债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4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100000元,借款利息118000元”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100000元,借款利息11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98元,由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