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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宏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8元减半收取89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