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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西立超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计赔付人民币114842.63元,其中的26573.43元返还被告***,余款88269.20元赔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为1604元,鉴定费2600元,两项合计42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