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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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汉潼智能设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重庆汉潼智能设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以3688594.12元为限额予以金额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