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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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绍兴市柯桥区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单位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丁少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