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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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对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在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借款本息17672821.01元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37元,依法减半收取63919元,由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