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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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 潜山市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19)皖0824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19)皖0824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对原审被告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原审被告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上诉人潜山市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潜山市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34元,减半收取6967元,由原审被告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4元,上诉人潜山市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787元,被上诉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负担111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