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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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83605.06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483605.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7.368%(4.912%×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49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6元,保全费3105.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314.59元,由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