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19396.79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5月25日的逾期利息5042.8元、手续费3000元,合计27439.59元,及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289元,被告***负担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