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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293122.27元及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利息306858.15元、复利170113.34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借款本金293424.7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及以293122.2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14.76‰(9.84‰×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4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3元,被告***、***、***、***共同负担11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