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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舍人信用社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69889.9元、借期内的复利91.12元及截至2018年5月21日止的利息47398.15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分别以借款本金59889.9元和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按照逾期利率月利率13.5‰(9‰×1.5倍)和12.6‰(8.4‰×1.5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在最高债权限额105000元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在最高债权限额105000元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394元,被告***、***、***、***共同负担26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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