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91民初245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盼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