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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损失40821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082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开始,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0元,由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540元,由被告***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