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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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六水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六水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40223.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8元,减半收取5009元,由原告***负担657元,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六水厂负担4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