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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713.43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4600元;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1615.5元; 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0元; 五、被告沈阳市运程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174.4元; 六、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被告医疗费30000元;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被告沈阳市运程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