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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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羊的损失104650元; 三、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由***负担1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2450元,由***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