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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兴鲁爆破有限公司工程款89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兴鲁爆破有限公司以8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济南兴鲁爆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92元,由济南兴鲁爆破有限公司负担25092元,由***负担1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