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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
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日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619201.42元;

二、被告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以664500.4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7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7954701.02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8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16元,减半收取76758元,由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3-28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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