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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0000元; 二、被告安徽省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85元,由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385,被告***、安徽省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80元,被告***、安徽省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