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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博思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津鼓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北京明德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津鼓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170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北京明德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博思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54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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