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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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金道器识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境界仓储有限公司、乐亭县地成实业有限公司、大连金色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冀虎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冀虎加油站、***、***、***、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