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浙江达丰勤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大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库达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杭州泰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上海常文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方彬贸易有限公司 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损害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对上诉人宁波方彬贸易有限公司的27751510.42元汇票贴现款损失在(2017)浙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追缴返还和退赔不足部分十日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宁波方彬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300元,由上诉人宁波方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6640元,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负担36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00元,由上诉人宁波方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6640元,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负担36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