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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中穗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江苏省丹阳市人,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中穗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兰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

上诉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3-13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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