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中穗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江苏省丹阳市人,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中穗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兰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 上诉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