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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2006193.09元、复利310556.61元; 二、限被告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分别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6193.09元为基数,均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11.53125‰(7.6875‰×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三、被告山东瑞雅工贸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500万元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在最高额22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与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包含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在最高额22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与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包含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在最高额22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与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包含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00元,由被告济南倍瑞特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瑞雅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