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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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利达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金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990,000元; 二、被告武汉金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利息661,379.47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12月3日的罚息为168,239.98元;自2019年12月4日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罚息以8,9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95%计算,以银行电脑系统结算数据为准,利随本清); 三、被告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金利达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08元,由被告武汉金利达物资有限公司、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