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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龙支行
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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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辽05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免收,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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