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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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辽05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免收,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