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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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罚息815000元。 二、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