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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罚息815000元。

二、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5-15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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