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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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吉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427.60元,截止到2019年5月29日的利息58256.04元,合计290683.64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30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盐城市吉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盐城市吉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元,依法减半收取2830元,由被告***、***、盐城市吉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