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源通中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源通中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1767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770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源通中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保全保险费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保全申请费1404元,由被告山东源通中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