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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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泰怡安电子有限公司 怀来鼎泰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68985元、医疗费27681.9元、护理费2700元、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6617.34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4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鉴定费1605元;怀来鼎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怀来鼎泰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负担111元(已交纳),由***、怀来鼎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69元(***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反诉费802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