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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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481.58元,向被告***支付垫付医药费9358.2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除已支付的医药费50964.71元外,再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7705.7元,向被告***支付垫付费用76,354.7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中的执行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账号:05×××15)。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