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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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十堰金纯浩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泰强再欣工贸有限公司 正和汽车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正和汽车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754914.86元及利息(利息以5754914.86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履行完毕止,按年利率12%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炎龙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十堰泰强再欣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正和汽车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90元,减半收取计26445元,由被告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炎龙汽车有限公司、十堰泰强再欣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