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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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物业费7941元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9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