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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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权晟电子电力有限公司 鞍山变压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山市权晟电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鞍山变压器有限公司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原告鞍山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交600元),由被告鞍山市权晟电子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