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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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安庆市东升电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东升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13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刘东升、田翠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东升、田翠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东升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计8340元(原告已预交8934元),由被告安庆市东升电气有限公司、刘东升、田翠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