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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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银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201384.33元、利息607073.3元,合计8808457.63元,并以8201384.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2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78228元,由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