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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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昊翔纸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诚达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727民初318号 原告:河南昊翔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洁,经理。 被告:信阳市诚达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大银,总经理。 河南昊翔纸业有限公司诉信阳市诚达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91191.57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9年3月份起,被告信阳市诚达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从原告进纸板,2019年7月13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之后分笔进行还款,剩余尾款91191.57元及其利息未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信阳市诚达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昊翔纸业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100000元,2020年2月29日前付50000元,下余50000元于2020年3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河南昊翔纸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信阳市诚达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河南昊翔纸业有限公司垫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