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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斯蒂尔管业有限公司
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商丘市贵合纸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2103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

负责人:郭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言,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斯蒂尔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占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丘市贵合纸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斯蒂尔管业有限公司、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贵合纸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因原告未交纳本案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25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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