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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赫夫特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常州市诺尔斯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赫夫特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5638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20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821元由被告常州市诺尔斯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3-23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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