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14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从2018年2月7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本案标的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