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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25545.1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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